隨著我國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的加快,蘇州舊房裝修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結構也從磚木結構發(fā)展到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板式結構等,從房屋拆除發(fā)展到煙囪、水塔、橋梁、碼頭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拆除。因而建(構)筑物的拆除施工近年來已形成一種行業(yè)。拆除工程屬于建設工程的其中一個輔助階段,以前受重視程度有限,在拆除工程中的安全事故頻繁發(fā)生。同時由于拆除工程往往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fā)生事故后也得不到應有的撫恤和賠償,給受害者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和經(jīng)濟損失,給政府和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和額外負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部也將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作為專項治理工作之一,由此可見政府和社會各方對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的重視。
加強對廠房拆除公司的資質管理
1.各地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qū)域內的拆除工程(指建筑物和構筑物)要建立健全制度,實行統(tǒng)一管理,明確職責,強化監(jiān)督檢查工作,確保拆除施工安全。
2.拆除工程施工,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拆除工程的施工企業(yè)必須具有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并按相應的等級規(guī)定承接工程,嚴格杜絕越級承包工程和轉包工程。需要變更施工隊伍時,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xù)。